国内国有土地用权出让的方法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法中,招标和拍卖具备公开性、角逐性,一般没有底价出让国有土地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因为没引入角逐机制,土地由哪个用,尤其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备主观原因。非法底价(包含免费)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法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标准至关要紧。
不同是不是底价出让国有土地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1992年原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土地用权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土地用权出让金,不同土地用权出售、出租、抵押等不同方法,按标定地价的肯定比率收取,不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颁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用权确定方法》规定,协议出让依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作用与功效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肯定比率确定,具体适用比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成本、土地开发成本、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原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能低于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衡量是不是底价出让国有土地用权的规范。然而,在实质工作中,因为出让土地种类、目的,获得土地借助情况等的差异,依赖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标准来衡量是不是底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大概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其次也大概是原划拨土地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大概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状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非常大差异。第一,仅按不同作用与功效基准地价的肯定比率确定的协议出让标准,没办法满足不同土地状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使得有的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标准形同虚设。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总是与协议出让地价内涵不同,二者不具备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大概致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总是会出现侵犯原土地用户权益的状况。第三,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方法的公告》,划拨土地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的协议出让标准。
②确认办法
协议出让不可以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肯定比率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种类及地价内涵拟定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使用协议方法出让的,获得的土地形式大概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如果指已完成土地用批准手续而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获得成本由申请用土地者支付。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纯收益。
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用费是不一样的,土地出让金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用权出让给土地用户,并由土地用户按规定的规范向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用方法获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因为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的拟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状况确定的,其标准的拟定方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用费收缴用管理方法》确定,各地征收标准的拟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率约为60%,从而确定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协议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用费征收标准÷60%
毛地和熟地拥有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
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离别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现在拟定新增建设用地(工业作用与功效)协议出让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作用与功效的,其协议出让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获得费、开发费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用权协议出让确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方法的公告》,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就大概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可以按“高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底价出让国有土地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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